南宁市国际物流基地西片区路网(二)29#路(平乐大道-振邦路)工程施工 (ZXHTZB2004ZB01B077A)澄清公告(二)
南宁市国际物流基地西片区路网(二)29#路(平乐大道-振邦路)工程施工 (ZXHTZB2004ZB01B077A)澄清公告(二)
项目编号:ZXHTZB2004ZB01B077A
项目名称:南宁市国际物流基地西片区路网(二)29#路(平乐大道-振邦路)
工程施工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5月07日
四、澄清事项、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现有如下澄清更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章节 | 澄清内容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修改后招标文件内容 |
1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3.2要求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6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03月10日 |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8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05月10日 |
2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2.2投标截止时间 | 2020年05月29日09:30 | 2020年8月3日09:30 |
3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8)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近 3个月(2020 年 01月至 2020 年 03月) | (8))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近 3个月(2020 年 04月至 2020 年 06月) |
4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1项目经理情况、技术负责人情况、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工作经历等、其他主要人员 | 2020年 01月-2020年03月社会保险证明 | 2020 年 04月- 2020 年 06月社会保险证明 |
5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 2.1(7)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 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3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 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5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
6、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已上传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登录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nnggzy.org.cn/)自行下载。 | ||||
7、本项目开、截标时间现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 | ||||
8、本项目招标文件重新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生成,请潜在投标人在平台自行查看和下载。 | ||||
招标文件中原:
附件7:
履 约 保 函
保编函号:
开立日期: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受益人签订项目名称为****工程的合同(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我行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为其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一、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受益人向被保证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止。
三、被保证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及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的情况时,我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的金额。
四、法定的索赔材料须于我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送达,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的视为下一个银行工作日送达。
五、受益人在向本行提出索赔前,本行将不坚持要求受益人应首先向被保证人索还上诉款项,也无须受益人提供被保证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
六、我行提供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主合同进行修改如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或我行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函项下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本保函无效。
九、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
十、本保函适用于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签发银行全称(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更改为:
附件7:
履 约 保 函
(格式范本)
保编函号:
开立日期:
致: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保证人”)与受益人签订项目名称为****工程的合同(合同编号:****下称“主合同”),我行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为其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一、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受益人向被保证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止。但尽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三、被保证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及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的情况时,我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的金额。
四、法定的索赔材料须于我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送达,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的视为下一个银行工作日送达。
五、受益人在向本行提出索赔前,本行将不坚持要求受益人应首先向被保证人索还上诉款项,也无须受益人提供被保证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
六、我行提供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主合同进行修改如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或我行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函项下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本保函无效。
九、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
十、本保函适用于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签发银行全称(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招标人: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1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