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HTZB15022018014)更正公告(一)

2019-03-15 12:00:00
  • 澄清/更正
  • 公开招标
  • HTZB150220180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行政机关
  •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             
     二、项目编号: HTZB1502****014         
     三、 招标 人名称: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联系人及电话:   廖工    0771-3******      
      四、 招标 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2605.2606.2611.2612                        
         项目联系人 及电话   陈工    0771-2******
      五、首次公告日期 2019 3 12 日; 
      六、更正日期 2019 3 15 日;
      七、现对 招标文件 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中
(7)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年 11 月至2019年 1 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现更改为: (7)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年 12 月至2019年 2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社保要求的期限原为****年 11 月至2019年 1 月的,统一改正为****年 12 月至2019年 2月。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 R 是 □否     若推荐则中标候选人数:3
现更改为: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 £ R 否     若推荐则中标候选人数:3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资格评审标准(有限数量制1)项目经理 (15.00分)中: (2)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满分5分。
现更改为: (2)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具有初级职称的得3分,满分5分。
 
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  中: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现更改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含已支付的)。
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中: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局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 (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 2%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返还(无息),如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仍有部分项目保修期未满时,则将按造价比例扣留该工程质量保修期未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本工程在保修期有质量问题的,且保修期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顺延六个月;顺延六个月内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再顺延六个月,如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承包人在保证金不足的时候开始 7 天内补足所需的保修费用   。
现更改为: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局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 (含已支付的)。
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中: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现更改为: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否         
7、在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B 否决投标条件增加:“B1.25 如投标人的带★号项目报价超过本项目的带★号项目最高限价单价,作为废标处理。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中:   本招标项目 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 已由 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南兴发改投资[2017]260号 批准建设, 招标人 为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现更改为:  本招标项目 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 已由 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南兴发改投资[2019]18号 批准建设, 招标人 为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3.1 履约保证金
□否 R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2%【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备注:此处约定应与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一致】。
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本条款不适用财政投资工程)
现更改为: R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2%【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备注:此处约定应与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一致】。
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本条款不适用财政投资工程)
招标文件其他相应地方亦作相应更改。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3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