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HTZB15022018014)更正公告(一)
2019-03-15 12:00:00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
二、项目编号:
HTZB1502****014
三、
招标
人名称: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联系人及电话:
廖工
0771-3******
四、
招标
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2605.2606.2611.2612
项目联系人
及电话
:
陈工
0771-2******
五、首次公告日期
:
2019
年
3
月
12
日;
六、更正日期
:
2019
年
3
月
15
日;
七、现对
招标文件
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
1、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中:
(7)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年 11 月至2019年 1 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现更改为:
(7)已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年 12 月至2019年 2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社保要求的期限原为****年 11 月至2019年 1 月的,统一改正为****年 12 月至2019年 2月。
2、
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
:
R
是 □否 若推荐则中标候选人数:3
现更改为:
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
:
£
是
R
否 若推荐则中标候选人数:3
3、
原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资格评审标准(有限数量制1)项目经理 (15.00分)中:
(2)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满分5分。
现更改为:
(2)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具有初级职称的得3分,满分5分。
4、
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
中: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现更改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含已支付的)。
5、
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中: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局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 (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 2%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返还(无息),如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仍有部分项目保修期未满时,则将按造价比例扣留该工程质量保修期未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本工程在保修期有质量问题的,且保修期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顺延六个月;顺延六个月内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再顺延六个月,如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承包人在保证金不足的时候开始 7 天内补足所需的保修费用 。
现更改为: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兴宁区财政局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0% (含已支付的)。
6、
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中: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现更改为: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否
。
7、在招标文件第三章中附件B 否决投标条件增加:“B1.25 如投标人的带★号项目报价超过本项目的带★号项目最高限价单价,作为废标处理。
8、
原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中:
本招标项目
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
已由
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以
南兴发改投资[2017]260号
批准建设, 招标人 为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现更改为:
本招标项目
南宁市金桥大道三期弃土清运工程
已由
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以
南兴发改投资[2019]18号
批准建设, 招标人 为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9、
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3.1 履约保证金
中
:
□否
R
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2%【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备注:此处约定应与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一致】。
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本条款不适用财政投资工程)
现更改为:
R
否
□
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2%【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备注:此处约定应与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一致】。
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本条款不适用财政投资工程)
招标文件其他相应地方亦作相应更改。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