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2019年河南县春季鼠害(高原属兔)防治项目

2019-03-20 12:00:00
  • 其他公示
  • 单一来源
  • 湖南省
  • 行政机关
  • 0973-8******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征求意见公示

2019年河南县季鼠害(高原鼠兔)防治项目

采购单位: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综合专业队

采购项目:2019年河南县季鼠害(高原鼠兔)防治项目

采购金额:43.2万元

商:青海绿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号

采购内容:采购D型生物肉毒梭菌毒素43.2万毫升

申请采购单一来源的理由:通过实施河南县鼠害防治,控制鼠类灾害,保护天然草原植被,增加优质牧草成份和植被盖度,提高涵养水资源功能,改善项目区草原生态环境日趋退化的现状,提高草原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牧民收入。在近两年的防治工作中一直采用1000万毒价/毫升D型肉毒梭菌毒素水剂进行防治且效果显著,同时1000万毒价/毫升D型肉毒梭菌毒素水剂供应商单一,因此需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现就上述内容向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公示期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河南县农牧科技局(地址:河南县西大街223号)

联系人:卡着才让

联系电话:0973-8******

公示期:2019年

附:1.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2.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成员名单。

 

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购买主体单位

河南县草原综合专业队

承接主体单位

青海绿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19年河南县春季鼠害(高原鼠兔)防治项目

项目金额

43.20万元

专家1论证

我省利用D型生物肉毒素梭菌毒素防治草原鼠害已多年,具有安全高效、专一性强、成本低等特点,深受基层好评。青海绿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药品国内唯一生产厂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专家姓名

陈国明

职务

高级畜牧草原师

工作单位

青海省草原总站

专家2论证

    青海省使用D型生物毒素防治高原鼠兔已多年,具有靶标性强,安全性好,成本低等特点。青海省绿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药品国内唯一生产厂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专家姓名

王薇娟

职务

高级畜牧草原师

工作单位

青海省草原总站

专家3论证

    我省草地使用D型肉毒素防治草地鼠害已有多年,该药品具有效果好、对环境安全、使用简便、成本低等优点。青海绿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药品国内唯一生产厂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专家姓名

任程

职务

高级畜牧草原师

工作单位

青海省草原总站




附件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专业

联系电话

备注

陈国明

青海省草原总站

高级畜牧草原师

草原

1389****219

 

王薇娟

青海省草原总站

高级畜牧草原师

草原

1399****485

 

任程

青海省草原总站

高级畜牧草原师

草原

1332****229

 

 

 


政府采购论证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综合专业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就参加2019年河南县春季鼠害(高原鼠兔)防治项目论证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论证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论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论证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论证人、论证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论证工作纪律。

四、现清楚知道参加本论证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加过与本项目论证需求和论证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如发现论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论证人、论证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论证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利害关系包括:参加论证活动前3年内曾是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曾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与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本人近三年内与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个人及家庭与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所在单位与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关系、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中担任高级职务或与论证业务相关的职务或担任顾问。

(论证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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