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总医院第二食堂(原食堂二楼)承租项目(二次)招标答疑
定远县总医院第二食堂(原食堂二楼)承租项目(二次)招标答疑
定远县总医院第二食堂(原食堂二楼)承租项目(二次)招标答疑
各投标人及有关单位:
定远县总医院第二食堂(原食堂二楼)承租项目(二次)招标文件有关答疑现回复如下:
1、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供应商资格第3条“投标人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可以修改为“投标人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03月21日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文件和2015年09月30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
答: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修改如下: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经营范围包含餐饮的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
3、投标人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特此说明
其他要求不变,请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定远县总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