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30 13:48信息来源: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文链接地址
原磋商文件中:
前附表第14项第4条及合同条款中“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时,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天,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现更正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时,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之前5天,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