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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合并后的营业执照加盖投标人公章);
2. 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资格(提供注册卡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状态查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须提供通过以下5个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①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
④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
⑤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市外企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 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谈判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 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须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当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无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其所属类别进行书面说明;接受进口产品的设备若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由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合法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若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无需提供。
***.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证明文件)。(如是进口设备,需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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