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的设备如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由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合法授权的中国总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若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无需提供。
8)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须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当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无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其所属类别进行书面说明。
9)本项目部分产品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参与投标,详见招标文件“详细采购清单”。(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