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2.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
3.具有食品检验机构CMAF资质认定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证书(含食品检测)。
4.承检机构应具备与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服务工作的条件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服务工作,是《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科〔2017〕680号),指定的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机构。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6.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质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