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长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对供应的履约验收。当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按规定完成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3、验收应当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不能只是清点数量及目测的形式验收。
4、履约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时,验收方成员要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将验收结果记入验收书,不能有缺漏项。
5、具体的验收要按照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响应文件组织。验收一般要成立采购人验收小组,将所有技术、服务和安全条款列入表格。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签署验收书。复杂设备可能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6、验收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标准因素。不仅包括项目本身及项目运行期间的安全指标,还要考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因素。
7、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8、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可以邀请其他供应商参加;其他供应商主动申请参加的应同意其参加验收。其意见可作为验收的参考。
附件:长垣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长垣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长垣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采购验收单位: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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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中标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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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内容(规格、型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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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意 见 |
经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 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符合采购需求,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验收合格,我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组签字: 验收人1: 验收人2: 验收人3: 验收人4: 验收负责人5: (盖章) 验收地点: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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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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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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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验收报告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2、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3、采购项目规格、型号、数量按签订的合同内容填写(表栏填不下的可加附表,并需验收工作组签字、单位盖章);4、采购项目验收如有与合同不符的应在备注栏注明。5、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