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机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项目编号:58077256137)公开招标公告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机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项目编号:58077256137)公开招标公告
2020-12-31 12:00:00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项目编号:58077256137)公开招标公告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项目编号:58077256137)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 ||
| 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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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机关 | ||
| 行政区域 | 西青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3月26日 02:40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1年03月26日至2021年04月01日
每日上午:09:00 至 11:00 下午:14: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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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售价 | ¥50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与云际道交口东海岸商务中心8层-9层 | ||
| 开标时间 | 2021年04月15日 09:*** | ||
| 开标地点 | 天津市西青区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601 | ||
| 预算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
| 最高限价 | 无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金女士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32****332 |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机关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农业综合大楼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22-27******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百信北方(天津)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与云际道交口东海岸商务中心8层-9层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32****332 | ||
为响应国家政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城市水体污染现状、提高环境质量、盘活存量资产,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授权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由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作为采购人对本项目社会资本进行政府采购。根据评估单位出具的《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拟实施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津)评报字〔2021〕1009号),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涉及资产的经营权价值为19702.01万元。本项目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模式运作,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引进合格供应商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由中标社会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独资成立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一致,比例为经营权价值的***%,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0%。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签署《合作协议》《PPP项目合同》《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签订《承继协议》,授权项目公司在合作期负责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并获取相应的政府补贴,以覆盖本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成本、获得合理回报。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87,903.32万元是天津市西青区大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测算值。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2%的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大、中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3)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4)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5)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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