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延安医院省级临床医学中心专项资金设备购置公开招标公告

2021-05-31 11:59:00
  • 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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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48-2141ZC212065。
  • 云南省
  • 医疗系统
  • 预算***万元
<div class="detail"> <h4 class="h4_o">昆明市延安医院省级临床医学中心专项资金设备购置公开招标公告</h4> <p class="p_o"><span>发布时间:2021-05-31 23:59</span><span>信息来源:<label id="platformName">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label></span><span class="detail_url"><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nggzyxx.gov.cn/jyxx/zfcg/cgggDetail?guid=882d2b41-25ee-4947-af42-14cb8fe80fa6">原文链接地址</a></span></p> <div id="mycontent"> <div class="detail_content">项目概况<br>昆明市延安医院省级临床医学中心专项资金设备购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6月21日09点***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br>一、项目基本情况<br>1.项目编号:0848-2141ZC212065。<br>2.项目名称:昆明市延安医院省级临床医学中心专项资金设备购置。<br>3.预算金额: ***0.00万元;<br>4.最高限价: ***万元; <br>5.采购需求:<br>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及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br>标段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br>1 超声诊断仪 1 套 否<br>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br>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按照采购人要求。<br>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br>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br>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br>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br>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或2020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或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年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r>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br>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br>1.5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8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br>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br>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br>(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br>(2)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br>(3)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br>(4)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br>情形一:本项目(    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本项目(    标段)的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应当符合      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备注: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br>情形二:本项目(    标段)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大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必须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中小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应达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br>3.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br>3.1若所投产品为进口货物的,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或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不接受二级以下授权,如果授权是二级的,必须提供上一级别的授权)。<br>3.2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若为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br>3.3信用要求:投标人应信誉良好,当前未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2018年至今)无重大违法记录;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文件精神,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信息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br>3.4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以及符合并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br>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r>三、公告期限<br>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br>四、其他补充事宜<br>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br>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br>3.标书登记电话:0871-64******<br>4.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br>账号:8719 0345 1810 1020 1200 207<br><br></div>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