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内蒙古马留面粉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19〕2791号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HGZD2019-HW-0013 |
采购目录: |
货物类\专用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2)投标人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所投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内容;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 (3)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办事平台”供应商注册为“有效”状态;(4)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或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报名及领取磋商文件:供应商报名(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⑤、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⑥、网站截图等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各贰套接受资格初审(仅限于购买招标文件),资格初审通过后方可购买采购文件。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单位地址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注:(1)未在本公司报名登记且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无效。(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为了避免同一品牌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此项目明确核心产品的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4)本次招标设备中核心产品为:小麦色选机、气控磨粉机、数控拉丝机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一标段:气控磨粉机一台二标段:数控拉丝机一台三标段:小麦色选机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19年06月24日 16:00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19年07月01日 16:00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获取文件地址: |
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北大街6号院4楼项目部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500.00 |
答疑会时间: |
|
答疑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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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年07月09日 14:30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19年07月09日 14:30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 |
采购人名称: |
内蒙古马留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人地址: |
包头市昆区友谊大街29号街坊 |
采购人联系人: |
陈奎海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1394****833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恒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钢十八街坊2栋17号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1492****4871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芳汀支行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东河区发展和建设委员会 |
项目负责人: |
小李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5****** |
采购文件: |
公告.doc |
项目预算合计:
A |
200,700.00 |
B |
280,000.00 |
C |
2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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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为:
10763821 |
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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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标段:气控磨粉机一台二标段:数控拉丝机一台三标段:小麦色选机 |
10763818 |
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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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标段:气控磨粉机一台二标段:数控拉丝机一台三标段:小麦色选机 |
10763746 |
货物 |
|
1.0 |
一标段:气控磨粉机一台二标段:数控拉丝机一台三标段:小麦色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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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马留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