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展览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2019〕8960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HY2019SG18 |
| 采购目录: |
工程类\建筑物施工\其他建筑物施工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投标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3、投标人须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项目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建造师;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6、投标人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查询状态为有效。 7、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①授权委托书;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企业资质证书;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⑤税务登记证副本; ⑥安全生产许可证; ⑦拟承包该项目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个网站查询记录截图(需提供复印件); ⑨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19年04月23日 17:00 |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19年04月30日 17:00 |
| 工作时间 |
上午09:00~11:00 下午15:00~17:00 |
| 获取文件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B座2107室 |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500.00 |
| 答疑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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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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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年05月14日 10:00 |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5月14日 10:00 |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 采购人名称: |
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管理委员会 |
| 采购人地址: |
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 |
| 采购人联系人: |
张彦强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0472-2******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传媒大厦B座21层2107室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154025619115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行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 |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昆都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项目负责人: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2******、1368****596 |
| 采购文件: |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设计施工总承包.doc |
项目预算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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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为:
| 10248660 |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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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园区展览厅工程 |
| 10263898 |
服务 |
|
1.0 |
园区展览厅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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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