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桥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A包答疑澄清变更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八公桥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2020-04-4
三、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体:2020年4月28日
发布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濮阳市政府采购网》、《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1.6.98.235:8001/)。
四、原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0日09时00分。
五、答疑部分:
问:质疑事项1:将特定时间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在评分办法中,业绩:“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多得9分。”将特定时间的和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我公司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不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上三项均与“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多得9分。”的要求无关,依据以上法律法规不存在不合理因素,故不予采纳。
问:质疑事项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事实依据:在评分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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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承诺 |
评委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优惠条件、技术能力、服务措施等在1~7分范围内合理打分。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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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供货、安装计划及保证措施 |
评委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在关于质量、供货、安装计划及保证措施的切实可行、措施完善程度等在1~8分范围内合理打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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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针对本项目投入的技术力量水平、售后服务保障情况、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投标文件的制作、响应程度、内容无差错、文件资料清晰可辨、页码、目录规范有序,签署盖章规范;(1-4分) |
4分 |
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因此以上三条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答:对招标文件第四章2.3详细评审技术部分做出如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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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承诺 |
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2分; 保修期、优惠条件、技术能力等内容3分; 服务措施2分; 以上全部内容全部符合得7分,若缺其中一项,该项不得分。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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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供货、安装计划及保证措施 |
实施方案中关于质量计划、供货计划、安装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和措施完善程度,以上四项每项若切实可行、措施完善得2分,不切实可行、措施不完善得0分;全部符合得8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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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本项目投入的技术力量水平、售后服务保障情况全部符合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投标文件的制作、响应程度、内容无差错、文件资料清晰可辨、页码、目录规范有序,签署盖章规范; 全部符合得2分,不符合得0分。 |
4分 |
六、变更部分:
1、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5月10日00 时00分至2020 年5月15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原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20年 5 月 20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 楼开标 三 室;
变更为: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20年 5 月 26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 楼开标 六 室;
六、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濮阳县供销合作社 地 址: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方式:1372****552
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泰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B座2101室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3303938606 0371-55******
发布人:北京国泰建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