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卫生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2019-01-02 0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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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卫生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SCG-201812200015、委托代理编号:HNDQZFCG-2018047的文件要求,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内有部分条款设置不合理, 1、综合实力内的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计1分;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计1分;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计1分;(以上认证的认证范围需包括:道路保洁服务、垃圾清运,否则不计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质疑证据:根据中国政采87号令文件要求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质疑请求:本次招标为卫生保洁服务,含厕所、道路、水池等保洁,不仅仅是道路保洁服务,其中垃圾清运由环卫局负责,但体系认证范围需包括道路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此条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建议修改为含保洁服务。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一二三级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且公园中现有的8个垃圾站未要求运到外面的垃圾场,不属于环卫局负责。故设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范围需包括:道路保洁服务、垃圾清运。请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问题2综合实力内的投标人自2014年以来具有同类型景区环卫保洁或道路清扫项目经营业绩:①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金额在***万元以上,每个计4分,满分12分。(同一业绩不可重复计分。提供相应项目中标公告的网络截图及网址,否则不计分。)②提供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金额在***万元以上,每个计2分,满分4分。(同一业绩不可重复计分。提供相应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质疑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请求:①招标文件特指同类型景区环卫保洁或道路清扫项目经营业绩,有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嫌疑,建议修改。②合同金额为***万元的,有歧义,请问是否指招标期内合同金额达到***万元即可。③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如何区别界定,是否为不放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为非政府采购。

答:本项目为保洁服务项目,设定同类型业绩作为加分,并不是特定行业业绩,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合同金额为***万元,是指中标项目合同金额为***万元;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项目资金性质为:政府支付的财政资金,非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项目资金性质为:非政府财政资金的都可认定。

问题3投标人自有总质量8吨及以上的清洗车和总质量7吨及以上的扫路车,每台计2分,满分4分。(需提交相应机械设备发票和行驶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发票和行驶证上“所有人”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 质疑证据:根据中国政采87号令文件要求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质疑请求:①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总质量8吨及以上的清洗车和总质量7吨及以上的扫路车在项目无法适用,总质量5吨即可,此条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建议修改。②本项目的设备不应只有清洗车,还有洒水车等都需配置,因此不应只有清洗车可计算得分,建议修改为清洗车、洒水车等保洁、环卫车辆。

答:本项目设置总质量8吨及以上的清洗车和总质量7吨及以上的扫路车为加分项,是与采购需求对应一致且提现公司实力的一方面,请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本项目设置清洗车及扫地车为加分项,是与采购需求对应一致的,请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问题4投标人具有吸粪车的,计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购买吸粪车的发票复印(原件备查,发票上“所有人”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必须是招标公告日期前购买的)。 质疑证据:根据中国政采87号令文件要求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质疑请求:根据本文件要求,空气净化器及吹风机为提供承诺,而吸粪车需提供车辆资料,建议能否修改为提供承诺。

答:吸粪车需提供车辆资料是与采购需求对应一致,且是保洁公司需要具备的常规设备并提现公司实力的一方面;空气净化器及吹风机涉及到后期的具体位置安装且量比较大,不属于保洁公司的常规设备,所以仅要求提供承诺书,请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