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第六中学申购物业管理服务(三年)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2019-01-03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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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长沙县第六中学的委托,我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发布长沙县第六中学申购物业管理服务(三年)(政府采购编号:20181654  招标代理编号:HNCT2018-353)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现就各潜在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答疑专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长沙县第六中学申购物业管理服务(三年)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条款:1、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第64页类似业绩(10分):投标人有在管类似物业项目业绩(1)年度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6分。(2)年度合同金额50万-100万的,每个计1分,最多计4分。注:同一项目多个年度不重复计分。(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在开标时同时提交合同原件,否则不计分)以上条款存在以下二个问题:一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有关规定。二是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企业承接过年度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6分,年度合同金额50万-100万的,每个计1分,最多计4分。(注:同一项目多个年度不重复计分。)将投标企业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认定投标单位的规模实力作为加分项,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12011) 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第64页企业综合实力(8分):投标人近三年来,安保工作获得县级及以上公安局颁发的“成绩突出集体的”计2分。此评分标准存在重大缺陷,涉嫌为物业行业有意向的物业公司量身定制,尤其是明确指定了发证(品牌)单位是公安局和荣耀内容(商标)是“成绩突出集体”,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六)款,(八)款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请求: 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了排斥潜在供应商,进行歧视,差别性对待,存在违法违规,因此请贵单位重新修改采购招标文件内容,删除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合理的评分标准。体现招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望尽快作出答复。

答:1、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2、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采购人:长沙县第六中学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