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202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接采购人通知,现将《仪陇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511324****001029)》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更正:
一、(一)招标文件第六章第四项“保险险种及保额”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保险的内容为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机动车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综合险种,责任限额为 150 万元);3.车上人员责任险(以每座 20 万元为限额);4.不计免赔率特约险;5.玻璃单独破碎险;6.盗抢险;7.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8车辆自燃损失险。
上述 8项基本险,属必保险种;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办理其他附加险种的投保手续,其投保费率标准按相应公司的商业险优惠费率和条款执行。
更正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需要保险的内容为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机动车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综合险种,责任限额为 150 万元);3.车上人员责任险(以每座 20 万元为限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额分别为5万元);
上述 4项基本险,属必保险种;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办理其他附加险种的投保手续,其投保费率标准按国家银保监会规定的最高优惠费率和条款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五项“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因非正常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出险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系数给付保险金)”更正为“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车辆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七项“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年10月20日17:00时”延至“****年11月4日17:00时”(北京时间)
四、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九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 ****年11月4日09:30(北京时间)”延至“****年11月13日09:30(北京时间)”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