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更正公告的通知30549变更公告

2019-04-28 03:16:00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四川省
  • 行政机关
变更公告
项目名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
项目编号宜临采磋〔2019〕7号
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1、【技术服务费的缴纳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04-16 11:49:00至2019-05-05 15:00: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yibin.gov.cn/)缴纳技术服务费。
2、【投标截止时间】2019-05-06 10:00:00。
3、【投标保证金】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即:2019-05-05 15:00:00到达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临港新区分中心 关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宜临采磋〔2019〕7号)”的更正通知各供应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第五章第一条(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磋商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扫描件; (五)提供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 (六)提供2019年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3); (六)其他:/ 。 更正为: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磋商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扫描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3); (六)其他:/ 。 二、本次招标活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顺延到2019年5月5日15时前(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顺延到2019年5月5日15时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顺延到2019年5月6日10时前。 特此通知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临港新区分中心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