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采公〔2019〕05号-1标准化考场建设设备关于节能环保要求的更正说明

2019-04-22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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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更正如下:

        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认证参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和《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节能产品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执行。属于强制节能采购的所投产品必须附认证机构目录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优先采购的技能和环保产品根据第七章评分标准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