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室内外广告标识牌制作服务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2019-04-10 11:00:00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室内外广告标识牌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广区采GQC[2019]23号补遗文件
现对广区采GQC[2019]23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补遗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条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第(二) 款其他要求第9项“9、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要求 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修改为:“9、强制节能产品采购要求 对于投标产品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中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原竞争性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变,此补遗文件与原文件(广区采GQC[2019]23号)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三、各潜在供应商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补遗文件。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