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项目采购公告

2020-11-05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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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西山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项目已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为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3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3.1项目名称:西山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项目。

1.3.2项目地点:昆明市西山区。

1.3.3采购范围:西山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项目,规划范围为西山区(除昆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以外)的全域范围。(1)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等工作内容。(2)提供编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规划数据库等其他材料。具体以采购人采购需求为准。

1.3.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拨款,已落实。

1.3.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成果满足采购人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审批,达到成果上报标准。

1.3.7服务周期:按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限要求为准。

1.3.8采购预算价:***万元。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

②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期(2018年或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或者自然人身份的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2020年11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若依法免缴或暂缓缴纳的,可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a.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具备土地规划机构乙级或以上等级证书。

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含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有效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的在岗履职人员,应提供投标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的相关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将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进行查询,并以截图方式存档,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信用信息使用规则:投标人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4.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须达到本项目采购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

(2)本项目仅接受2家以内(含2家)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报名参加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同时约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与采购人之间的往来信函等均通过主办人办理,并将联合体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4)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订立联合体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