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澄清公告(2)

2019-03-22 09:03:00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PC〔2019〕CS004号)》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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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澄清公告(2)

 

各投标人:

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将《普洱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C2019CS004)》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澄清。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办法中的“财务状况” 的内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因最迟出2018年度审计报表的日期为20194月底,经采购人确认,该项更改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若2018年的报表尚未经第三方审计,可以往前顺延一年,即提供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即:只接受2015年、2016年、2017年或2016年,2017年,2018年两种经第三方审计的报表),但不接受再往前延或断开年份的财务报表(如:2015年,2016年,2018年或者2014年,2015年,2016年等资料都不符合要求)。

故相应的格式文件格式2-5:供应商提供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中,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更改为“提供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并按要求附上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情况说明。

二、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5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采购人确认,只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但分支机构或分所不满足本条要求(建议以总所或总公司名义来投标)。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的“★格式4-1投标人近三年总业绩统计要求提供按“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票和相关年度会计报表(当二者不一致时,以税票反映的“业务收入”为准)等证明材料。经采购人确认,改为“请提供向税务机关缴税(完税)凭据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全年的纳税申报资料(一般次年1月申报上年12月表中,包含的上年全年累计收入数)。”表格填写内容应与证明材料真实一致。

其余不变,请投标人注意。

 

联系电话(传真):0879-2******

 

 

 

 

普洱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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