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公安局2020年移动警务通增配及服务
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陕西建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受 石泉县公安局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石泉县公安局2020年移动警务通增配及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石泉县公安局2020年移动警务通增配及服务采购项目
二、招标项目编号:SXJX-CGZB-SQ2020001
三、采购人名称:石泉县公安局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新区
联系人:胡诚
电话:0915-6******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建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城国际9号楼1202室
联系人:张工
电话:1390****406
五、采购内容和要求:石泉县公安局2020年移动警务通增配及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公安机构信息化建设,拟对47套公安局移动警务通增配包含移动警务终端、安全加密卡、三年通讯费用等及服务进行采购项目。
项目用途:公安局自用
采购预算:***元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提供有效合格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须提供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2、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负责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须提供本人身份证;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行许可证);5、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19年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2019年至今已缴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谈判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谈判文件发售:
1、发售时间:2020 年6月03日至2020年6月05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
2、发售地点:安康市汉城国际9号楼1202室
3、文件售价: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1、投标投标单位应按《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互联网注册办理CA数字证书的公告》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http://ak.sxggzyjy.cn/fwzn/004002/20******/fc85a537-69ff-4348-8613-373aca4165fa.html 2、投标单位使用捆绑CA证书登录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ak.sxggzyjy.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中的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http://www.sxggzyjy.cn:9002/TPBidder)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投标单位界面进行报名 3、.采购代理公司确认: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内携带网上投标回执单、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安康市汉城国际9号楼1202室进行线下缴费确认,下载采购文件,未完成网上投标成功或未经代理公司缴费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平台上下载文件导致无法完成后续流程,责任自负。4、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与纸质投标并行的方式,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5、电子招标文件技术支持:4009280095、4009980000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6月18日09:00分。
2、开标时间:2020年6月18日09:00分。
3、开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3(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
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