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安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中医药特色门诊综合楼基坑变形监测及沉降观测采购公告

2020-03-11 12:00:00
  • 公开招标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SCZD2019-CS-3034/001R
  • 陕西省
  • 行政机关
  •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姜凯
  • 安康市中医医院
  • 0916-8******
第一章 安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中医药特色门诊综合楼基坑变形监测及沉降观测服务项目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安康市中医医院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安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中医药特色门诊综合楼基坑变形监测及沉降观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安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中医药特色门诊综合楼基坑变形监测及沉降观测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CZD2019-CS-3034/001R
三、采购人名称:安康市中医医院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47号
联系人:钦老师
电话:0916-8******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姜凯  程燕
电话:029-88******
传真:029-88******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序号 标项
名称 采购数量 单位 预算
总金额(元)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采购内容备注
1 监测服务项目 1 批 300000 自用 中医传承创新工程-中医药特色门诊综合楼基坑变形监测和沉降观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甲级;3、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为本单位注册测绘师。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扶持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八、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20-03-13 早08:00至2020-03-20 早08: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八楼招标四部;
3、文件售价:500.00元。
序号 标项编号 标项名称 标书金额(元)
1 SCZD2019-CS-3034/001R 监测服务项目 500
注:1、购买须知:使用捆绑省交易平台的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企业端进入,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投标信息。 2.采购代理公司确认: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内携带网上投标成功回执单、单位介绍信确认,确认完毕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4、其他说明:1.供应商使用捆绑CA证书登录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ak.sxggzyjy.cn/ ),选择有意向的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因近期肺炎疫情,本次采购文件发售一律采用线上购买方式,无需现场购买。供应商应通过公司基本账户对公转账,购买时应将单位介绍信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和网上投标成功回执单及相关信息(包括经办人联系电话、标书购买转账凭证(须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72******7@qq.com并致电确认。转账时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书费”。未在规定发售时间内缴费的,视为无效。 2.下载文件:供应商缴纳文件费用后,登录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ak.sxggzyjy.cn/ ),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供应商界面下载招标文件。3.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标书费缴纳账户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银行账号:10******6642)。
九、磋商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03-27下午14:00
2、投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7开标室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
3、开标时间:2020-03-27下午14:00
4、开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7开标室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9-88******
2、开户名称(保证金缴纳账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
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
4、账 号:610501663****0000321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