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2020-03-05 12:00:00
  • 成交公告
  • 公开招标
  • XX-2020-000016-4
  • 陕西省
  • 其他
  •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王文婷
  • 预算***万元
  • 中标***万元
  •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
  • 1869****586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采购项目已于2020年02月28日 进行公开招标 ,现 招标 工作已结束,根据 评标委员会 的评审结论和采购人 “定标复函” ,受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委托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 发此公告,现将 中标 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XX-2020-000016-4

三、采购人名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教育卫体局

1、地址:泾阳县崇文镇产业孵化中心

2、联系人:熊伟

3、联系方式:1869****586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

2、联系人:王文婷

3、联系方式:029-87******

五、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5日

六、定标日期:2020年03月05日

七、 中标信息

1、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1包

1、中标供应商: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泾阳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中标 金额 :***元

3、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大街327号

4、联系人:杨萌

5、联系电话:1336****982

6、合同履行期:

6、主要中标标的信息 :

7、代理服务费:19,373.00元

标的清单:报价表.jpg

2、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2包

1、中标供应商:泾河新城四新餐饮有限公司

2、中标 金额 :***元

3、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花池渡村1组

4、联系人:王四新

5、联系电话:1577****732

6、合同履行期:

6、主要中标标的信息 :

7、代理服务费:51,014.00元

标的清单:报价表2.jpg

标的清单:报价表1.jpg

3、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3包

1、中标供应商:西咸新区膳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中标 费率 :86.21%

3、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镇泾干街办泾干大街西段

4、联系人:茹晨

5、联系电话:1318****878

6、合同履行期:

6、主要中标标的信息 :

7、代理服务费:79,588.00元

标的清单:报价表.jpg

八、采购内容和要求:

标项号 采购内容 数量/单位 采购预算金额 项目用途 项目性质 备注
1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1包 1项 1,411,146.00 辖区义务阶段29所中小学校营养餐,2020年预计学生人数16594人,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本项目分为三个标包,第1包为米面油蛋等食材,第2包为肉类蔬菜、调料及水果面包牛奶等食材,第3包为营养早餐。(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2包 1项 4,290,454.00 辖区义务阶段29所中小学校营养餐,2020年预计学生人数16594人,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本项目分为三个标包,第1包为米面油蛋等食材,第2包为肉类蔬菜、调料及水果面包牛奶等食材,第3包为营养早餐。(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3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3包 1项 7,573,600.00 辖区义务阶段29所中小学校营养餐,2020年预计学生人数16594人,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本项目分为三个标包,第1包为米面油蛋等食材,第2包为肉类蔬菜、调料及水果面包牛奶等食材,第3包为营养早餐。(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九、 评标委员会名单:

标项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1包 樊柏龙、符明洁、刘志群、任正东、张明学、赵彩茸、赵朝毅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2包 樊柏龙、符明洁、刘志群、任正东、张明学、赵彩茸、赵朝毅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2020年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第3包 樊柏龙、符明洁、刘志群、任正东、张明学、赵彩茸、赵朝毅

十、其他事宜:

第3包中标人:西咸新区膳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折扣为86.21%。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王文婷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29-87******

十二、各有关当事人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