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应急抽检监测第三方承检机构招标,
1.投标人必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各项食品抽检任务。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投标人应根据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投标包内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3.投标人应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原则。
4.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和专项检验、结果报送和分析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能够做到24小时之内迅速响应。
5、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设有专职统计分析的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对抽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6.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
7.投标人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承检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三、对投标人的能力要求
(一)投标人食品检验从业人员要求
1.投标人食品检验从业人员稳定性强,能保证食品抽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投标人承担本次投标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食品检验工作经验。
2.投标人食品检验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投标人应设置有独立的技术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抽样人员以及统计分析人员等食品检验从业人员,可分别承担抽样、检测、数据汇总、结果报送、分析评估等工作,能按照时限要求汇总上报检测相关信息,食品检验从业人员总体数量与承检任务要求相匹配。
3.投标人食品检验从业人员职称结构良好,具有稳定的、高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检验方法、食品生产工艺等专业方向具有专家人才。
4.投标人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检验人员上岗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标准、法规,能按照国内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从事食品检测工作。
5.投标人具有专门从事抽样工作的人员,并经过培训考核,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6.投标人具有专门从事统计分析的人员,能够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二)实验室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
1.投标人具有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食品检测实验室面积。
2.投标人实验室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3.投标人实验室设置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
4.投标人实验室具有固定并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5.投标人实验室具有配合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
(三)服务能力要求
1.投标人具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抽检的工作制度。
2.投标人能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按时完成抽检工作。
3.投标人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
4.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能够准确出具检验报告。
5.投标人应具有食品检验方法研发能力,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熟悉食品生产工艺,具备食品相关的科研能力。
6.投标人应具备按照指定方法开展应急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的能力。
7.投标人被列入国家复检机构名录的,需配合采购人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复检工作。
(四)业绩
1.投标人具有本项目所需要的相关检验任务的经历。
2.投标人应具有统计分析、撰写食品安全分析报告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