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更正公告(二)
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第一批)
项目编号:SCZZ17-2019-331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8-84******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06月05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9年06月13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第一批)询价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xjgg/201906/t20******_12209854.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更正公告
致相关供应商:
现对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采购项目编号:SCZZ17-2019-331)作如下更正:
1、将询价通知书“第3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A包: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设备”“(二) 基本技术指标”中“4、重量:≤1kg”更正为:“4、手持式打印一体机重量:≤3Kg”。
2、将询价通知书“第3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A包: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设备”“(三) 主要性能指标”中“1、仪器具有蓝牙无线打印功能。”更正为:“1、设备主要由光学单元、机械单元、控制单元、输出/显示单元及系统检测卡组成。设备为手持式一体机,可以读ID卡,测试,检测结果、打印。”。
3、将询价通知书“第3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A包: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设备”“(四) 签订采购合同前中选人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及测试要求”中“★2、成交供应商如为非生产厂家需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供试剂样品和样机测试并达到以下测试结果(如未达到测试结果和未提供检测报告,视为成交供应商虚假响应询价文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此情况上报国家公安部、省厅、市局等上级公安机关,同时向全市县(市)级公安机关通报)。”更正为:“★2、成交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供试剂样品和样机测试并达到本次采购的所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和通过以下的测试,(如未达到招标技术指标要求和未达到测试结果,以及未提供检测报告,视为成交供应商虚假响应询价文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此情况上报国家公安部、省厅、市局等上级公安机关,同时向全市县(市)级公安机关通报)”。
特此更正。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胡老师,028-8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先生,02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