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第三方检测答疑补遗文件

2021-12-30 12:00:00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50000120211223025060101
  • 重庆市
  • 行政机关
  •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第三方检测—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第三方检测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答疑补遗的形式告知你们。本答疑补遗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答疑补遗通知为准。本答疑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答疑部分

问题1:本次招标文件中,第3.1条,业绩要求:(5)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检测试验报告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以下工程检测业绩:

至少承担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工程检测业绩之一:①市政道路工程;②市政立交工程;③市政道路桥梁工程;④市政道路隧道工程。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含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也为市政工程项目,也含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道路工程等,与本项目实行的施工规范、设计规范、验收规范基本一致,且城市轨道项目检测的内容全面、检测难度高、检测验收规范严格,具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检测业绩更能体现投标单位技术与实力。建议:业绩要求增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内容含: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或道路工程等)

答:因本次招标范围为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检测,不包含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且市政道路检测和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不完全一样,为确保业绩设置符合招标项目自身特性,故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设置不作修改。

问题2: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部分A中,业绩加分项,也应增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业绩加分,单个城市轨道工程检测涵盖的内容分别对应市政道路工程、市政立交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市政隧道工程的加分项。

答:因本次招标范围为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检测,不包含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且市政道路检测和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不完全一样,为确保业绩设置符合招标项目自身特性,故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设置不作修改。

问题3:招标文件资资质条件1.4.1第5条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检测试验报告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以下工程检测业绩:至少承担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工程检测业绩之一:①市政道路工程;②市政立交工程:③市政道路桥梁工程;④市政道路隧道工程。请问轨道项目(含桥梁或隧道)的工程检测项目可以算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或市政道路隧道工程业绩吗?

答:因本次招标范围为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检测,不包含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且市政道路检测和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不完全一样,为确保业绩设置符合招标项目自身特性,故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设置不作修改。

问题4:招标文件3.2.1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具有市政立交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或市政隧道工程的业绩的可以加分,请问轨道项目(含桥梁或隧道)的工程检测项目可以算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或市政隧道工程业绩吗?

答:因本次招标范围为重庆东站交通枢纽项目片区次支路网检测,不包含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且市政道路检测和城市轨道项目检测不完全一样,为确保业绩设置符合招标项目自身特性,故资格审查业绩和商务加分业绩设置不作修改。

二、补遗部分

1.如因投标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导致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能涵盖本项目服务期的,将按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人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导致其不能满足本项目检测要求的,招标人将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损失由检测单位进行赔偿。

2.第四章第三方检测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四章第三方检测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2:工程建设廉政协议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增加“3、乙方若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甲方收取乙方合同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4.第四章第三方检测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中“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同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相关安全的管理办法,若违反相关规定,须接受甲方处罚。”修改为“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减灾委员会关于深化“十条措施”落实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1〕16号)及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同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相关安全的管理办法,若违反相关规定,须接受甲方处罚。”

5.第四章第三方检测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中“三、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其他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三、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其他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在工作期间未履行安全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检测人合同价的5%-10%/次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因检测人原因导致的甲方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罚金等)。”

 

 

 

 

 

 

招标人: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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