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饮用水源地预警自动水质监测站项目澄清公告
天长市饮用水源地预警自动水质监测站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16
天长市饮用水源地预警自动水质监测站项目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czcg202112-045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天长市饮用水源地预警自动水质监测站项目
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中标结果
更正内容:天长市饮用水源地预警自动水质监测站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答疑:
问题一:“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制造商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满分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未提供的不得分。我司认为:“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制造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此条例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本项目为环境监测设备采购与安装及后期相关网络平台服务项目,属于环保领域电子与智能化项目,该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也充分展现各潜在投标单位的专业性和市场化竞争性。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二:“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制造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得 1 分,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得 2 分。”招标文件设置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并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技术创新和行业科技进步能力的体现,且该项目为饮用水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属于民生工程项目,为保证实施过程中项目设备的顺利运行和系统预警专业能力,故该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三:““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制造商具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 ITSS,二级及以上的得 2 分,三级得 1 分。”此条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此条例要求的潜在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实际需求并不相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答:本项目包含设备的采购安装及后期信息数据汇总、预警等相关网络平台服务, ITSS是技术服务能力的体现,且为加分项。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更正日期:2021年12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
地 址:天长市石梁东路40号
联系方式:0550-2******
2.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天长市仁和南路天然居综合楼二楼
联系方式:0550-7******-8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工、俞工
电 话:0550-7******-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