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全流程集约化司法辅助工作项目[2021]

2021-12-22 12:00:00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2021AEEFN00493
  • 安徽省
  • 司法机关
  •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史寅松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1805****189

肥西县人民法院全流程集约化司法辅助工作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1AEEFN0049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人民法院全流程集约化司法辅助工作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1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如下:

疑问1:人员配备“进场服务人员不少于 38 人;每增加 1 人得 1 分,满分 10 分”本项目主要为服务外包项目,供应商拟投入的进场服务人员为中标后再进行招聘,故本条能否通过提供承诺函的形式实现,投标时,无需提供进场服务人员社保缴费明细

答复:本条不予采纳。原因:为了体现供应商的人力资源实力,确保后期项目运作有能力做好充足的人员储备,且因本项目履约时间要求较紧急,中标后再进行招聘将耽误项目进度。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疑问2“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 若合同或验收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因本项目需提供的相关业绩案例都为服务类,服务类项目大多以业务单位对服务质量认定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故本条能够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答复:本条不予采纳。原因:因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所需求的辅助服务不同于一般性服务类服务。如仅考虑业绩而忽视验收情况,难以体现供应商的服务水平,故要求供应商的业绩以体现其服务内容,同时提供验收证明材料,来甄别是否具备能力承接我院司法辅助服务。该验收证明不同于狭义上的货物验收证明,包含且不限于测评、考核的含义,该证明对应的是本项分值中第二点“采购人给予服务评价好评”。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1年1222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肥西县人民法院

      址: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三河路交口

系 方 式:1805****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址:肥西县上派镇天海路与宝成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

系 方 式:0551-68838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史寅松

     话:0551-68838796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