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小麦赤霉病防治药剂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2021-12-21 12:00:00
  • 澄清/更正
  • 其他采购方式
  • czcg202112-040
  • 安徽省
  • 行政机关
  •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宋杉杉
  •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 1395****892

凤阳县小麦赤霉病防治药剂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发布日期:2022-02-1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202112-04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小麦赤霉病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0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商或经销代理商; ②供应商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书); ③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所投产品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中农药经营许可证,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投标不需要提供);”,这独立法人资格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是不是贵地清理妨碍公平竞争事项成果 

   答:已取消独立法人资格,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2、问:“第三章评标办法 6.1 资信评审细则1评分因素类似业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业绩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业绩情况能够有效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但特定金额的业绩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紧密相关,属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的范畴。因此,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即不得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答:已取消,本项目评标办法已调整,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3、本项目开标时间及地点调整为2022010509时00分,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位于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第三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调整为2022010509时00分,解密时间相应调整为2022010509时00分至2022010510时00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更正时间:2021年12月21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单位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仁爱路与辅仁路交叉口西南角 

联系方式1395****8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 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蚌埠市奥林广场6号楼1008室    

联系方式:1885****715、1885****6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杉杉、左志伟

话: 1885****715、188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