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滁州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202112-01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问题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因投标人都是省、市级公司,而《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建议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招标文件中相关格式模板也一并修改。
答:如投标单位为分公司(子公司)的其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即视为原招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应职责。
问题2、因投标人都是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在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如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是否是自拟
答:招标阶段不要求提供总公司授权。
问题3、招标文件“比较与评价”中机构设置中需要在滁州市市本级设有分公司及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八个行政区域内每个行政区域内有对应分支机构。
提问:我司在滁州市市本级设立的分支机构为中心支公司、分公司一般是指省一级公司,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在滁州市市本级设有分支机构。
我司在上述行政区域内所提到的分支机构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有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和滁州市市本级已经可以涵盖了琅琊区、南谯区的范围。建议修改为:将琅琊区、南谯区合并到滁州市市本级当中。
答:(1)在滁州市市本级设立分支机构为中心支公司的视同为在滁州市市本级设有分公司。
(2)行政区域评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比较与评价”中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17-2019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进行评分。
提问:招标时间是在2021年、为什么要评比连续三年的经营评价结果,建议修改为:开标时间最近一年的经营评价结果。
答:本次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设定评分办法。连续三年的评价结果可全面综合的考察潜在投标人的企业经营状况及实力,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比较与评价”中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21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分。
提问:偿付能力充足率,是监管机构非常关注的一个指标。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的第37条约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1、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2、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3、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首先,如果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中国保监会就会开始注意这家公司了,会限制股东分红。
建议修改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的第37条约定:来实行评分、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均为满分。
答:同问题15回答。
问题6、招标文件“比较与评价”中投标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自2019年1 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与当地统筹地区的医保管理或经办机构合作经办或承办管理医疗保险基金项目(至少包含大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投标人上级公司或同级公司经验不予认可。
提问:同一法人下属的分支机构公司、同为该公司组成的一个部分,业绩经验应当同时共享,建议修改为:同一法人下属的分支机构公司业绩经验均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招标文件“比较与评价”中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协助或承办医保部门开展的病案审核或日常巡查或飞行检查或打击欺诈骗保活动的,投标人上级公司或同级公司经验不予认可。
提问:同一法人下属的分支机构公司、同为该公司组成的一个部分,基金监管经验应当同时共享,建议修改为:同一法人下属的分支机构公司基金监管经验均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是否可以以总公司名义投标若以总公司投标,我司提供滁州市以外地市级项目经验是否认可
答:(1)可以以总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但总公司资格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2)评分办法中项目经验并未限定为滁州市的项目经验,请仔细阅读评分条款,并按要求提供合格材料。
问题9、投标文件中的机构设置评分项中,要求在滁州市本级设有分公司,目前滁州市多数保险公司均为中心支公司,是否视同为分公司
答:同问题3回答。
问题10、本地机构设置,在滁州市本级设立中支公司的,本地服务能力完全可以覆盖琅琊区和南瞧区,是否可将在滁州市本级及6个县支设立分支机构的得满分
答:同问题3回答。
问题11、综合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总体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250%以上足以证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故该项得分是否可修改为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0%,得5分;250%≦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3分;200%≦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1分;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得分
答:同问题15回答。
问题12、招标文件中基金监管经验部分,因为很多工作是在县级开展,故在县级医保开展活动是否记入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3、关于机构设置《招标文件》机构设置评分项评审细则及证明材料中要求:1、投标人在滁州市市本级设有分公司的得5分;2、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在滁州市市本级有分公司且除滁州市市本级以外 8 个行政区中仅有任意三个行政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在没设立分支机构的 3 个行政区域成立相应机构,此项可按 9 分计取。如未按承诺按期成立分支机构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建议:投标人在滁州市市本级设有分支机构的得5分;承诺中标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成立相应机构,可按9分记取。理由: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目前滁州市除人保财险和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因历史原因设立的为地市级分公司外,其余各家均按照新的管理规定要求设立了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此条件除人保财险和人寿外,各公司均无法满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分支机构,存在三十日的筹建审批期和六个月的筹建期,中标公司即使承诺了在中标后设立分支机构,但是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日期前设立分支机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间要求,各公司也无法满足。损害了暂时没有机构的潜在供应商的利益。
答:(1)关于中心支公司问题同问题3回答。
(2)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分细则中机构设置中第(3)条现修改如下:
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上述区域设立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分支机构的,可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在中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且满足本项目工作需求成立相应机构,根据承诺计取相应分值。如未按承诺按期成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该中标单位严重失信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进行追偿。具体详见答疑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问题14、关于经营评价《招标文件》经营评价评分项目:“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17-2019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经营评价连续三年为A的得5分,两年为A的得3分,一年为A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建议: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17-2019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经营评价连续三年均为A的得5分,两年为A一年为B的得4分, 两年为B一年为A的得3.5分,连续三年均为B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理由: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经营评价结果有A、B、C、D四类,其中A类代表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B类代表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各方面经营正常的公司,C类代表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某方面存在问题的公司,D类代表在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此项评分各档次分数差距过大,因为B类也是经营正常的公司。
答:现修改如下:
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17-2019年度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经营评价连续三年均为A的得5分,两年A一年B得3分,一年A两年B得1分,其他不得分。
问题15、关于偿付能力《招标文件》偿付能力评分项目:“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21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分”建议: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17-2019年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具体得分可参照经营评价建议得分”或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第4季度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分”理由:1、目前,对于保险公司的评价有很多主体。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评价结果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并公布,风险综合评级是由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机关)评价,服务评价由银保信公布(政策性公司不参与评价),这些评价共同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三位一体”评价体系。分别从经营效果、服务水平和风险状况三个不同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各有不同侧重点,不能单抽取一项来比较与评价。风险综合评级,是由银保监会根据各家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进行的分类,评价的是公司的抗风险承受能力,其中包涵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考量。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医保业务,承担一定的基金管理风险,应该用抗风险指标去衡量公司优劣更为合理。本《招标文件》舍去抗风险指标,而仅采用经营评价指标,既不全面也不科学,且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定制性。 2、就是使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做评分因素,也应采用连续三年第4季度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充足状况由保险机构自行评估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要求,保险公司的第4季度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第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全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前三季度的数据,是保险公司自行披露,而第4季度数据有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认证,且代表的是全年整体偿付情况,是最具权威性、科学性的。因此,应将全年的偿付能力指标作为采购衡量的依据。《招标文件》经营评价采用连续三年,而偿付能力又采用前三季度,评价时间段跨度之大,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刻意而为之。
答:本次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设定评分办法。为保障项目后期稳定有效的实施,偿付能力越高对项目的保障性越强,因近一年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障本项目实施更具有借鉴意义,故本条现修改如下:
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分:
(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含),得5分。
(2)250%≤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得3分;
(3)200%≤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0%,得2分;
(4)150%≤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分;
(5)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得分。
问题16、关于项目经验《招标文件》项目经验第2条评分项目:“投标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因与医保部门合作经办或承办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项目(至少包含大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荣誉:(1)获得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奖励荣誉的得3分;(2)获得省级以下,地市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荣誉的得2分。本条最高得3分。本项目仅限提供一个荣誉,提供多个荣誉的按得分最高的计取。”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获得的荣誉:(1)获得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奖励荣誉的得3分;(2)获得省级以下,地市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荣誉的得2分;(3)获得地市级以下,县(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荣誉的得1分。本条最高得3分。本项不限荣誉个数。”理由:地方政府表彰一个公司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都是综合性的表扬和鼓励,表彰的内容通常涵盖很多工作,其中也包括医保类工作。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该项评分采用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人在项目经验中允许提供县(区)级业绩,理应接受县(区)级奖励荣誉。大病保险的报销工作除市本级外,均由各县自己经办,经办的好坏县级最为清楚。且获得的荣誉越多,越能证明投标人的工作被认可度,限制荣誉个数不合理。
答:本次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设定评分办法。本条评分设置与项目规模及需求相匹配,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关于专业支持服务团队《招标文件》专业支持服务团队第4条评分项目:“每提供一名精算师层级人员得1分;每提供一名准精算师层级人员得0.5分;”建议:直接删除理由: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文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大病保险,需要具有的条件,具有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对大病保险科学合理定价。保险公司省级机构经办大病保险需经总公司授权并获得当地银保监局批准。首先,精算师的配备只要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满足要求即可,并不影响各地大病保险的经办。况且本项目在资格条件中已经要求了满足当地银保监经办资格。其次,精算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项目定价,对具体经办过程并无多大作用。此条件的设置明显拔高了项目需求,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差别待遇的嫌疑,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
答:本次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设定评分办法。因专业服务团队配备精算师专业人员,可更好的为本项目政策调整、预测分析等提供专业的精算服务,以保障本项目的平稳运行,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8、关于异地协查能力《招标文件》异地协查能力评分项目:“投标人总公司拥有健全的全国机构网络,能够在滁州参保人员集中流向的安徽省以外省会级及以上城市市区(含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开展医疗案件异地调查,每一个城市得1分,合计最高得6分”建议:改为投标人承诺能够在滁州参保人员集中流向的安徽省以外省会级及以上城市市区(含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开展医疗案件异地调查,提供既往异地调查案例的佐证。理由:该评审项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可以开展异地协查工作,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异地协查能力,与其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拥有健全网点无直接关联。公司的异地协查能力取决于公司的投入力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的合作完成异地协查,也可以派遣工作人员直接异地调查。此项评分的设定对地方性中小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答:异地协查能力是本项目服务期内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内容,投标人总公司拥有健全的全国机构网点能为本项目后期异地协查提供诸多便利,且可节约异地协作成本,提高沟通时效。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解密开始时间变更为:2021年12月31日08点30 分,开标地点变更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更正日期:2021年12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05号
联系方式:1894****8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
联系方式: 0550-3****** 189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志勇 关勤勤
电 话:1894****818 0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