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巷镇城乡环卫一体化[2021]

2021-02-26 12:00:00
  • 合同公告
  • 公开招标
  • 2021ACCFZ00029
  • 安徽省
  • 行政机关
  • 0551-62723373 0551-62****** 0551-62******

朱巷镇城乡环卫一体化答疑

(项目编号:2021ACCFZ00029 )

 

各投标人:

一、答疑

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得1分;本科学历的,得3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5分

事实依据:此项设置具有局限性,该岗位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经理,该岗位的设定应对人员管理技能及专业程度给予较高要求,而非着重于学历程度。我司认为条评分设置有失公平;考虑到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也期望有更多符合资格的的企业参与此次投标,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得3分;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的,得5分

1: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存在限定性,不予修改。

2:1、人员配置第二项:

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副经理(2人):

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县级市)工会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工会颁发的,得3分;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的,得4分。

因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要求标准是: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或“优秀共产党员”或“先进工人”荣誉: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1 分;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 2 分。

项目任一副经理的标准比项目经理的标准还高,项目经理是负责整个项目安排运营,所以此条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有按照其他公司量身制定标准的嫌疑。

建议修改为: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县级市)工会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及以上工会颁发的,得4分。

2:按招标文件执行,副经理属于业务负责人,要求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等品质,符合项目需求,不予修改。

3:相关体系认证中:

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3)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4)有效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5)有效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1分;

众所周知以上1、2、3、4、小项认证体系没有其他类别,只有:(5)有效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1分,首先从证书上表述就是错误的,容易让评审专家产生误解应该要按照认证证书上表述是:①有效的五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②具我公司了解除了五星认证,还有六星认证、七星认证,我公司认为星级越高代表公司实力越强体系越完善,难道一定就要五星认证吗是不是有指向性我公司认为应该是五星级以上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都应该予以认可,站在公平公正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角度建议修改为:(5)有效的五星级及以上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的得1分,得1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相关认证项评分标准第(5)条“(5)有效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1分”修改“(5)有效的五星及以上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1分”。

4: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2.3详细审查--人员配置“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得1分;本科学历的,得3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5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本项目经理设置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条件过高,已超出本项目实际需要,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因本项目为城乡环卫保洁项目,属于基层环卫行业,就环卫保洁作业而言,对项目经理学历要求提高到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环卫保洁具体特点和实际作业上无任何必要性和关联性。综上所述,本评分细则设定项目经理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要求过高,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且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本项目管理运营中不具有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故本条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故建议删除“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5分。”内容。

修改为:“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人):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得3分;本科学历的,得5分;”

4:见答1。

5: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2.3详细审查--人员配置“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副经理(2 人)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 “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县级市)工会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工会颁发的,得3分;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的,得4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项目副经理获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荣誉评分方面最高等级也就只需要“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而本项目副经理却设置“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项目副经理荣誉等级设置超过项目经理荣誉等级,明显不合理。且本项目为镇级项目,而荣誉设定为地市级以上(即副省级、省级城市),已然超过本项目应有的荣誉级别。综上所述,本评分细则设定项目副经理获得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的要求过高,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本条荣誉在项目管理运营中不具有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本条具有排斥性、倾向性和不公平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并且违反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故建议删除“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的,得4分。”内容。

修改为:“二、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副经理(2 人)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 “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县级市)工会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及以上工会颁发的,得4分。”

5:见答2。

6: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2.3详细审查--人员配置“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或“优秀共产党员”或“先进工人”荣誉: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3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本条项目副经理个人荣誉限定性强,且具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如“优秀共产党员”荣誉设定与本项目实际特点及需要并无太大关联;如供应商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地市级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 “城市美容师”或“最美环卫工”等与环卫保洁相关荣誉,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更为适应与贴合,应当更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并且违反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故建议删除“优秀共产党员”荣誉。

修改为:“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或“先进工人”或“城市美容师”或“最美环卫工”等与环卫保洁相关荣誉: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3分。”

6: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具有排他性或区别对待,不予修改。

7: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2.3详细审查--人员配置“三、拟派的财务主管(1人)2、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或“优秀共产党员”或“先进工人”荣誉: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1分;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财务主管为企业或项目内部保障性部门主管,其个人能力和贡献大多体现在企业内部,荣誉多以企业内部颁发,或有少部分项目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故我司认为设定的财务主管个人荣誉等级过高,在项目管理中不具有广泛性,且荣誉内容(如“优秀共产党员”)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且本条荣誉在项目管理运营中不具有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本条具有排斥性、倾向性和不公平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并且违反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建议删除“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

修改为:“三、拟派的财务主管(1人)2、获得“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或“先进工人”荣誉:县(区、县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得2分。”

7: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具有排他性或区别对待,不予修改。

8: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2.3详细审查--相关认证“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 (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 (3) 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得 1分; (4)有效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1 分;(5)有效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 1分;”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且该认证证书在项目管理运营中不具有广泛性和行业准入性,该认证证书具有排斥性、倾向性和不公平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并且违反了《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建议删除“(5)有效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 1分;”。

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1)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 (2)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 (3) 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得 1分; (4)有效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1 分;(5)有效的社会责任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分;”

8:见答3。

9:人员配置第二项: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县级市)工会颁发的,得2分;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工会颁发的,得3分;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工会颁发的,得4分。本项目项目经理要求是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或“优 秀共产党员”或“先进工人”荣誉,而项目副经理的个人荣誉要求高于项目经理,这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建议改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任一项目副经理获得“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荣誉: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县(区、县级市)工会颁发的,得2分;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工会颁发的,得4分。

9:见答2。

10:相关认证项第五小项:有效的五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得1分。请问我公司的是七星级售后服务体完善程度认证证书,标准高过于五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是否可以得分。

10:见答3。

二、变更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开标时间变更为“ 2021年3月179点***分(北京时间) ”;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开标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4号开标室。”

2、本项目招标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变更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扣除

(1)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①中型企业: 3 %

小型和微型企业 6 %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2 %

变更为

22.3

投标报价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6%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2%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2%(本项目不采用)。

4、本项目“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中质疑函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变更为“联系电话:0551-62******    通讯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增加一栏:

37.7

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是  

 

6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22.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参与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变更为“22.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7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一、采购需求前附表”中增加一栏: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变更为: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非中小企业投标,不需此件)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某采购单位)       (某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期: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系方式:0551-62****** 0551-62******。

                                                  

长丰县朱巷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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