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海宁市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为完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公证参与司法工作,海宁市公证处参与法院司法辅助的项目,主要负责:民商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勘验、保全、执行及诉讼文书送达、证据保全等工作;行政案件、部分执行案件相关诉讼、执行文书的送达等工作;海宁市范围内不动产、车辆及银行账户资金等财产保全;债权文书赋强与执行;家事所涉财产继承、析产,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约定、分割等;送达工作中的调查取证、保全证据等延伸事务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的及其他司法辅助事务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减少司法成本,提供司法效率;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7]126号)等有关文件中,“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12省(区、市)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试点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选择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证机构服务能力强的地方,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等规定,本项目投标人须具有公证机构资质。同时,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所以海宁市人民法院向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服务申请。而海宁市公证处是海宁市司法局下属的市(县)区唯一一家公证机构,也是目前全市综合服务能力最强的一家事业性质公证机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海宁市公证处
地址: 海宁市文苑南路5号
三、公示期限
2022年03月30日 至 2022年04月0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海宁市人民法院
联 系 人: 杜静
联系电话: 0573-87******
传 真: /
地 址: 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海宁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海宁市财政局采监科
联 系 人: 芮其良
监管部门电话: 87******
传 真: /
地 址: 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