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2022年06月至2022年10月政府采购意向
2022-06-29 10:42:00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单位2022年06月至2022年10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
| 1 | 嘉应学院进口设备采购项目 |
标的名称:1.智能化气味分析仪(电子鼻)、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2. OBS浊度仪; 3. 事件相关脑电系统; 4.稳态瞬态荧光光谱仪; 5. 超微量分光光度计
标的数量:1
主要功能或目标:满足现有本科实验教学和科研需求,符合相关专业学科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方案。
需满足的要求:货物交付及验收需求: 1. 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产品、表面无划损、破损、无任何缺陷及隐患,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且进货渠道合法,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货物到货开箱时,收货方应对货物进行核对,由收货方签署国内货物开箱验货情况表。核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型号、数量及外观;(2)货物所附技术资料;(3) 货物组件及配置。 3. 供货方应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并提供货物安装调试的一切技术支持。安装调试的具体时间由收货方提前3天通知。 4. 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培训后,收货方在15天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功能、性能及各项技术参数指标。 售后服务需求: 1.保修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同一设备经维修后3个月内再次出现相同故障的,供货方须将整机更换同一档次全新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2.供货方应免费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收货方使用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排除常见故障以及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 3.免费保修期届满后,如收货方需要供货方继续提供维护服务,由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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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国家关于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政策。 | *** | 2022年10月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嘉应学院
2022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