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城区新建学校理化生实验室科学实验室采购项目变更公告(第2次答疑)
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城区新建学校理化生实验室、科学实验室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YQCG2019069)答疑公告
宿州市场桥区教育体育局城区新建学校理化生实验室、科学实验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YQCG2019069)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1】通过CE认证,得2分,通过fSC认证,得2分。
【质疑内容】理由:FSC认证是森林认证,与主体无关,且被其他认证取代。
【质疑建议】建议:取消FSC认证
【答复】本条评分内容变更为“通过CE认证,得2分。”
【质疑事项2】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
【质疑内容】建议:二选一。理由:所投产品实质就是家具,核心构件就是“理化板台面”重点要求主要就是环保,因此只要是法定机构认可环保认证或证书均有同等作用。否则一个有用,另一个就会被否决。就会造成不公平的局面。法律依据: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质疑建议】建议变更为:供提供“理化板台面”制造厂家通过“中国家居建材装饰协会”颁发的中国绿色环保材料标志授权使用证书,均得2分。
【答复】本次招标公告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都是一样的。国家认可的环保产品认证机构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环境产品认证机构共4家: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本条变更为:提供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或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
【质疑事项3】具有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木材流通协会,中国化工轻工物资流通协会联合颁发的中国绿色材料标志授权使用证书,得2分
【质疑建议】建议:取消。理由:已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重复。法律依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删除此条评分内容。
【质疑事项4】投标人提供教师电源、学生电源必须具有2018年以来的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教学仪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计4分。缺少不得分
【质疑建议】建议变更为:“投标产品提供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的合格报告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建议变更原因:这样就会让有效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合格的检测报告都能准入,体现了招标的公平性。法律依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答复】本条评分内容变更为:“提供教师电源、学生电源必须具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计3分,缺少不得分。”
【质疑事项5】E、有防霉抗菌功能,提供最新强防霉等级、沙门氏菌肠亚菌种抗菌活性值不低于6.3的检测报告:2分
【质疑建议】删除此条。变更为:提供“中国教学仪器会员证书”得1分。法律依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实验室是公共环境,为了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理化板抗菌防霉是必需的。本条变更为“E、有防霉抗菌功能,防霉等级为0级,提供抗菌、防霉检测报告,得2分。缺少不得分。”
【质疑事项6】投标人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官网可查)GB/T279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得5分,获得四星认证得分,获得三星认证得分,获得达标级服务认证,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和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截图。
【质疑建议】删除此条。理由:“服务认证”是证书,而不是服务,且被下面已有项“售后服务”取代,并且重复分值。《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排他性内容。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本次招标没有把获得商品售后服务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由商务部颁布的售后服务评价的国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明确分类的国家级服务认证。该体系对企业的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对服务水平做出评价,能够全方位查验企业售后服务能力。《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是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通过认证的企业,证明其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在全国、全行业范围的领先性。本次要求投标人获得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有点欠妥,所以删除本条评分内容。
【质疑事项7】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6年至今)每有一项100万元以上同类设备供货业绩的得2分,每有一项50万元以上同类设备供货业绩的得1分。共4分。(以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和验收报告单为准,且附网上查询截图以备现场查验,否则不得分)
【质疑建议】建议变更:投标产品每有一项100万以上的同类设备供货业绩的,每份得2分,计4分。理由:政府采购法提到,照顾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财法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采购文件中要落实对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优惠条件。法律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答复】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②《政府采购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项目所设定的企业业绩未指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此条体现了合理业绩经验要求的必要性。③投标人可以是销售代理商也可以是生产企业,且二者均可以参加本次招投标项目。此处,如投标人无类似业绩,表明无类似销售与安装经验,无法确保教育行业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后期事宜的顺利完成。用政府采购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体现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故关于业绩要求,不予修改。
【质疑事项8】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及详细的售后服务计划和完善的故障解决方案,能及时、快速地解决故障等,由评委比较评分,优异的得5分;良好的3分;一般的得1分。
【质疑内容】主观分多不合理。
【质疑建议】建议变更为:优的得2分,良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建议增项:3、本地化服务机构,投标单位在项目地有本地服务机构的,得3分,外地企业与本地项目签约服务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理由:强调本地化服务,增加当地税收。
【答复】本评分项已经在埇桥区教体局装备采购中使用多次,符合招标法相关规定。本条不做变更,按招标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商务标建议40分。综合以上提出评分因素取消、变更、调整分值等。
【答复】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请关注交易平台上关于本项目的公告,谢谢!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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