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邛崃市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邛崃市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邛崃市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CZY-ZC-2019053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余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8-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
采购单位地址:邛崃市浦口路22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叶老师 028-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女士 028-67****** 1994****481
代理机构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东能中心2号楼2106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邛崃市2019年财政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2、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采购内容:本项目共计1个包,采购2019年度财政绩效评价服务;4、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5、本项目每年预算约19万元;二、项目概述按照中央、省和成都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深入融合,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和效率。由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供应商一名,对2019年邛崃市财政支出重点评价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三、商务要求3.1采购项目服务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100日内,起止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3.2采购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 3.4验收标准:绩效评价报告需完整反映被评价单位资金相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3.5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5%,于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3.6验收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验收。3.7其他商务要求:3.7.1本次拟采购两年期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次年在资金落实,且采购人对成交人上年度合同履约考评满意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再续签次年合同。 3.7.2供应商的报价是满足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即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9、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9.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6月25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6月12日 09:00 至 20***6月18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东能中心2号楼2106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购买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报名时,请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将留存相关材料备案。(供应商提供的介绍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均要加盖鲜章)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6月25日 13:30 至 20***6月25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东能中心2号楼2106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6月25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东能中心2号楼2106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余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8-6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③《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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