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供销弘泰大厦办公用房装修工程竞争性磋商

2019-06-05 04:38:00
  • 磋商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HCBY-2019-BJNZ002
  • 北京市
  • 其他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尹雪鹏
  • 预算***万元
  • 67****** 18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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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供销弘泰大厦办公用房装修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供销弘泰大厦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项目编号:HCBY-2019-BJNZ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尹雪鹏

项目联系电话:1861****73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3号万芳亭公园北门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老师,6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尹雪鹏1861****739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A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供销弘泰大厦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包括厨房给排水、电气工程、钢结构、门禁工程、弱电工程、天棚拆除利旧、消防工程及消防弱电等,用于供销弘泰大厦办公用房装修。详见技术参数及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要求:90日历日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8)对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以上1-9条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外,投标人还须具备以下资格: 10)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11) 项目经理须为受聘于施工单位的已取得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同时具有有效地安全考核B本,并提供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12)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14)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还应具有《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6月06日 09:30 至 2019年06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A层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查阅、购买招标文件均须由法人授权代表提交以下资料(复、打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另需携带原件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查阅及购买事宜,原件现场审查后即予归还): 1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公司法人时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时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时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页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按包收取,只接受现金)

磋商文件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3:30 至 2019年06月20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7层大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7层大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尹雪鹏

项目联系电话:1861****739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库[2011]181号;(2)财库[2014]68号;(3)财库[2017]141号;(4)财政部令第87号;(5)财库[2011]124号;(6)财库[2019]18号;(7)财库[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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