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核化生学院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合同追加
2019-06-24 10:06:00
| 采购人* | 湖北科技学院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湖北科技学院核化生学院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合同追加 | 预算价(万元)* |
1.87 |
| 联系人* | 何老师 |
联系方式* | 07******885 |
| 采购人地址*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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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择单一来源 供应商名称* |
武汉佳成恒兴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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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具体内容* |
湖北科技学院核化生学院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合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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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择采取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的 原因及满足需求 的说明*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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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或服务等说明*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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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专家对相关 供应商因专利、专 有技术等原因具 有唯一性的具体 论证意见,以及论 证专家的姓名、工 作单位和职称*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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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成交价格* | 1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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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公示的 事项*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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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
公告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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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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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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