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中心医院2019通化市中心医院电脑及打印设备采购项目询价招标公告

2019-06-28 03:00:00
  • 询价公告
  • 询价
  • 2019-0020;(2)采购
  • 吉林省
  • 行政机关
  •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咨询人:王欢刘钟花
  • 王淑珍
  • 预算***万元
  • 通化市中心医院
  • 0435-3******

通化市中心医院2019通化市中心医院电脑及打印设备采购项目询价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8 15:00 [ 打 印 ]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化市中心医院2019通化市中心医院电脑及打印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编号:2019-0020;

(2)采购项目名称:通化市中心医院2019通化市中心医院电脑及打印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预算金额:***元;            

(4)采购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

(5)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提供电脑生产厂商授予的该产品正规经销商渠道身份证明并加盖厂家公章。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

2. 询价通知书下载与报名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7317:00时止。

3. 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供应商应于询价通知书下载与报名期限内,自行登陆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供应商网上报名与招标文件下载须知:供应商登录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thsggzyjy.tonghua.gov.cn/),按照规定注册主体信息,注册成功后,使用CA锁登录系统,在对应的菜单下载询价通知书并进行网上报名(先下载文件后报名,否则无法报名)。供应商下载询价通知书后,务必在规定的“询价通知书下载与报名期限”截止时间之前进行网上报名才具有投标资格。

注意事项

1)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询价通知书下载与报名期限”截止时间之前没有进行网上报名,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相关链接

1)尚未注册的企业请点击如下链接进行注册入库:http://thsggzyjy.tonghua.gov.cn/bszn/002002/20180521/4ba8610d-d892-4785-bd6c-8b40429f487d.html

2)询价通知书下载与网上报名详情请点击如下链接(通知中附件部分为操作手册)http://thsggzyjy.tonghua.gov.cn/xwdt/007001/20180926/6eb03d9b-c626-4ca6-8a65-295d21202e13.html

4.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3份。

5. 询价保证金:本项目询价保证金为:人民币38200。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需提交加盖财务章的询价保证金退付书原件和网上银行汇款电子回单清晰复印件。本项目不授受现金交纳,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交存询价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详见询价通知书)。

6.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已报名参加本项目询价供应商于20197813:30时至14:00时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通化市新城路113号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

7. 开启时间及地点:20197814:00时;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通化市新城路113号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第二开标室。

8.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通化市中心医院

需求咨询人:乔祉荀

联系方式:1584****500

(2)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咨询人:王欢 刘钟花

联系电话:0435-3******

地址:通化市新城路113号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

询价通知书编制单位:通化市中心医院

协助编制单位: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