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低碳试点示范区方案编制购买服务项目

2019-06-28 01:28:00
  • 磋商公告
  • 竞争性磋商
  • HC-JLZB-2019-531;
  • 吉林省
  • 其他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罗经理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0431-89******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低碳试点示范区方案编制购买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19-06-28 13:28 [ 打 印 ]

招 标 公 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采购人所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低碳试点示范区方案编制购买服务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所需的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
、项目名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本级)低碳试点示范区方案编制购买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HC-JLZB-2019-531

3、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X[20190620]-1569号;

4、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5个标段;第一标段:吉林省低碳城市示范区试点方案购买服务;第二标段:吉林省低碳旅游示范区试点方案购买服务;第三标段:吉林省低碳社区示范区试点方案购买服务;第四标段:吉林省近零碳示范区试点方案购买服务;第五标段:吉林省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示范区试点方案购买服务;

5、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1231日前完成;

6、服务目标:优质服务,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7、采购金额:每标段均为40万元,共计预算为200万元;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8、供应商资质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

8.1投标人应具备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8.2财务要求:具有近三年(2016-2018年)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其文件能够证明财务状况信息;

8.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可提供近三年(2016-2018年)完成过的类似业绩一项,出具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8.4投标人须提供上近半年(20191-20196月)依法缴税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所有人员身份证号及个人参保编号)的证明材料原件以供查询;

8.5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提供公告期内的“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公告期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公告期内“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官网截图并加盖公章(以上截图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

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

8.7 投标人只能对五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9、招标文件发售:

投标人需携带法人身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第8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有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审核后返还,复印件留存)于201971日至201975日每天(节假日除外)83016:00到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出不退。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投标及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书应当于201971710:00分之前送达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2、开标时间及地点:定于201971710:00分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室公开进行,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13、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采购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址:长春市浦东路813

联系人:张春雪

联系电话:0431-89******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澳美国际大厦

联系人:罗经理

联系电话:1351****718

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