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水库清淤工程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水库清淤工程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5 13:01 [ 打 印 ]
第一章
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水库清淤工程
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HM2019-49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水库清淤工程已由吉林省辉南县县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项目采购X【20190618】-0086号批准采购。招标人为辉南县样子哨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诚邀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水库清淤工程
2.2项目地点:辉南县
2.3建设规模及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4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5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工期:108日历天。
2.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3.6业绩认定:具有类似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拒绝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参与投标。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0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年 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2)地点: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城路113号)报名处报名。
(3)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6.供应商须在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7.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内容含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8.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7月9日9时30分整,接收地点: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城路113号)二楼2号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本项目开标时间:2019年7月9日9时30分整,地点: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城路113号)二楼2号开标室
10.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及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辉南县样子哨镇人民政府
地址:辉南县样子哨镇水文路53号
联系人:邵明新
电话:1389****216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鸿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四委六组
联系人:孙悦
电话:0435-8******
2019年6月25日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