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教育局学校生物、物理实验室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19-06-06 06:04:00
  • 公开招标公告
  • 公开招标
  • TAHP-CC-2019-013
  • 吉林省
  • 教育系统
  •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杜女士电
  • 预算***万元
  • 长春新区教育局
  • 0431-81964260

长春新区教育局学校生物、物理实验室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6 18:04 [ 打 印 ]

长春新区教育局学校生物、物理实验室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长春新区教育局学校生物、物理实验室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XQZC2019-044号政府采购申请委托招标审批表批准采购,招标人为长春新区教育局,资金来源为100%财政性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教育局学校生物、物理实验室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2.2 招标编号:TAHP-CC-2019-013

2.3采购范围:生物、物理实验室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参数)。

2.4交货地点:长春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2.5交货期:2019年8月30日前

2.6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2.7 资金来源:100%财政资金。

2.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9采购预算:***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在规定时间内年检合格,具备生产或经营本采购项目能力的单位,且投标产品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3.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报价均将被拒绝;

3.4投标人须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君子大厦308室持下列材料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4.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五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副本)

4.1.2银行开户许可证;

4.1.3 法定代表人报名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他人报名的必须有法人对报名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2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售出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9年7月 5 日13时30分,递交地点为长春名门海航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递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5.4有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春新区教育局

地    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431- 81******

招标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君子大厦 308室

联 系 人:杜女士

电    话:0431-81964260

监督单位: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单位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联系电话:0431-81******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