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宁县“十县百镇千村“信息化项目建设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25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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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乙方福州联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30]FJYS[GK]2019012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宁县“十县百镇千村“信息化项目建设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01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 其他计算机设备 1 国内 1998700 1998700 联迅科技等 联迅科技定制等
合计: 19987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捌仟柒佰元整(¥1998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以采购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建宁县工业与信息化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系统软件安装、调试及开通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规定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乙方应按承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对35个村级信息服务站点(工信局提供行政村名单)的村信息员培训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软件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指标后,业务可以进行对外开放,可进行验收测试(初验)。验收规范(包括计划、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乙方在验收前两周提交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验收规范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协议,系统入网开通试运行。 系统经过2个月试运行,所有功能与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最终验收,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乙方根据系统业务需求,实现提供自测文档,列明系统功能、流程、接口清单,供验收核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支付比例(%):40;支付期次说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首付40%。支付期次:2;支付比例(%):30;支付期次说明:通过初验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30%。 支付期次:3;支付比例(%):20;支付期次说明:最终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款20%。 支付期次:4;支付比例(%):10;支付期次说明:余款为合同款总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正常运行,正常运行一年期满后10天内付清余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即生效,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解除本合同,赔偿甲方被行政处罚的经济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建宁县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乙方:福州联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2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科研中心8层807室
单位负责人:陈俊铭单位负责人:翁武忠
委托代理人:
{揭恭民
委托代理人:
杨美玲
联系方法:0598-3982036 联系方法:1865****56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账号:账号:405258359258


签订地点:三明市建宁县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