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医院纯水系统及内镜清洗工作站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立医院
乙方:福建省莆田冠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TZB[GK]2019026的福建省立医院纯水系统及内镜清洗工作站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2 | 2-1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内镜清洗工作站 | 3 | 套 | 国内 | 140000 | 420000 | 杭州迈尔 | NQG-2000 | 无 | ||||
| 2 | 2-2 | A032025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储镜设备 | 1 | 套 | 国内 | 119500 | 119500 | 杭州迈尔 | 上、中、下三件套 | 无 | ||||
| 合计: | 5395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玖仟伍佰元整(¥539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
4.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要求,安装调试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产品质量、性能均需符合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 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如属于计量器具的,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 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6.1.2验收程序和方法 6.1.2.1出厂检验 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结果必须符合第6.1.1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6.1.2.2初验收: 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6.1.2.3试运行: 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6.1.2.4最终验收: 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甲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且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1.3乙方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进口商品属于应检的(或甲方要求检的)应有乙方请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90 | 签订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医院的流程支付首付款 |
| 2 | 10 | 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二期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 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服务)的; 10.2.2乙方逾期提供货物(服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中标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甲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对所提供设备提供贰年的现场免费保修(不得低于生产厂家要求,含所有配件及耗材),终身维修(含附属设备)。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免费开放端口,以便追溯系统及医院HIS系统的无缝连接。软件系统提供备份盘,开放密码,终身免费维护及升级。免费保修期自设备整机安装调试正常,验收签名之日起计算。 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保修期内每年提供不少于4次的保养服务,并提供书面保养、维修报告;保修期内每年提供不少于2次的设备使用和维护培训服务。 如保修期内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两个月内无法修复,乙方无条件换货,立即更换新机;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4.2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如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乙方应提供备品供甲方临床使用。在质量保证期一年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14.3乙方需提供厂家在福建省内的办事处和相对应的工程师名单。 14.4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委托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 14.5质量保证期后的服务要求 14.5.1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对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并保障备品配件的供应。 14.6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障措施、保修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后的维保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的报价。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后的服务不收取上门服务人工及差旅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 甲方: | 福建省立医院 | 乙方: | 福建省莆田冠之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 | 住所: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1199号ECO城万好君悦广场2号写字楼第6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蒋丽娜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1-88216078 | 联系方法: | 1395****384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1405****09201157488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