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中心综合健身馆体育设施设备采购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体育中心
乙方:厦门奥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HC[GK]2019014的厦门市体育中心综合健身馆体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 1 | 1-1 | A033626 | 健身设备 | 健身设备 | 1 | 项 | 国内 | 424200 | 424200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
| 合计: | 424200.00 | |||||||||||||||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肆仟贰佰元整(¥424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2号厦门市体育中心综合健身馆;
4.3交付条件:投标人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货物、配件、材料、工具,并负责所供货物、配件、材料及工具等至采购人的规定地点并进行安装。。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及双方确认的最终方案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确认的最终方案、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甲方有权委托相关检验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乙方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3、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标准规定,均为本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 4、验收时乙方代表必须在场。 5、乙方在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 1 | 30 | 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本项目预付款 |
| 2 | 30 | 货物全部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支付 |
| 3 | 37 | 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后支付 |
| 4 | 3 | 作为本项目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期。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 甲方: | 厦门市体育中心 | 乙方: | 厦门奥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2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7号之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志刚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805****843 | 联系方法: | 1340****998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 |
| 账号: | 账号: | 129960100100002251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