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中医院漳浦县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26 03:13:00
  • 其他公告
  • 其他采购方式
  • 福建省
  • 医疗系统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浦县中医院

乙方厦门迪安福医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3]FJHR[GK]2019001漳浦县中医院漳浦县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合同附件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2 2-1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临床检验设备 1 国内 1455000 1455000 迈瑞、锦瑞 BS2000+CL6000i+SPL2000、BC6900+CRP M100、ExC-810、H-50、EH2080C+UA5800、PA-200
合计: 14550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145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中医医院

4.3交付条件:免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以说明书为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支出的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满足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5.2乙方提供的设备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提供设备的包装完全与设备的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并且能应对运输途中的各种天气变化以及露天存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免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甲方配合乙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6.1.2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1.3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签署《验收报告单》。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70 货物免费送达指定地点并正常投入使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
2 30 本项目中标人在验收合格后申请付款时,需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中标金额的30%作为质保金,该款项需在整机质保期届满,中标人凭招标人出具的质保期满确认书给以退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 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2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0 %。 10.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物金额的 0.2 %为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2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4 违约终止合同: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0.4.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0.4.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建省辖内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所有设备的包换和包修服务遵从国家三包规定,保修期自供需双方代表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均已解决的,由使用单位向乙方出具质保期满确认书。 14.3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乙方保证在30分钟内电话响应,2小时内到达,72小时内修复;7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同等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使用单位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4质保期结束后:①甲方仍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收取零配件费,零配件按优惠价格供应且能长期提供维修配件。②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每年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不定期免费为合同设备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设备的长期正常使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漳浦县中医院乙方:厦门迪安福医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漳浦县绥安镇石斋北路19号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67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州凤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朱彩云
                联系方法:05******060
                联系方法:1865****83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前埔支行
账号:账号:694555272


签订地点:漳浦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