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漳州市本级增殖放流苗种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6-17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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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福清市尚榕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ZZSCGZX[GK]2019010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漳州市本级增殖放流苗种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3 *** 海水养殖贝类种苗 西施舌 600000 尾/粒 国内 1 600000 尚榕 平均体长1cm及以上(折扣67%)
3 3-2 海水养殖贝类种苗 泥东风螺 100000 尾/粒 国内 1 100000 尚榕 壳高0.8cm及以上(折扣57%)
合计: ***.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湾、东山湾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本次采购采用固定价格招标,合同包三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3、投标人在填报报价时,需在报价页面的规格栏中填报投标折扣,折扣等于投标单价除以预算单价。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采购的实际采购总额:西施舌为60万元、泥东风螺为10万元,采购人将按以上金额除以投标人的投标单价得出的数量进行采购。本次西施舌中标折扣为67%,由于预算单价为1.0元/粒,故中标单价为0.67元/粒,实际采购数量为895523粒;泥东风螺折扣为57%,由于预算单价为1.0元/粒,故中标单价为0.57元/粒,实际采购数量为175439粒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双方签订放流苗种购销合同之日起,招标方有权组织对中标方的苗种培育生产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中标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 招标方在放流前组织放流苗种的检验检疫,以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中标方接到招标方通知后要及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 3 验收地点为放流现场或育苗场,具体放流地点由甲方指定,中标人应于放流当日指定时间(另行通知)将放流苗种全部运抵增殖流放指定地点(水域)。采购人组织技术和执法人员对放流苗种进行验收、放流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方法(抽样数量法、抽样重量法、全部称重法等)由采购人确定。 4 苗种应符合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苗种增殖放流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提供正规发票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后,采购人遵循财政支付流程进行一次性付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验收合格、苗款项付清后自动解除

10、违约责任

10.1品种:西施舌、泥东风螺。经专家鉴定为西施舌、泥东风螺,如非西施舌、泥东风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 乙方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3 乙方如未能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0元,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未能满足甲方要求,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减少5%,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不足5%的部分,应按前述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在一个月内补足合格苗种数量。 10.4 乙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苗种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发现苗种规格、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要求乙方无偿更换相应的标的、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或第三人损失、提起诉讼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合同金额包含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苗种繁育、暂养、检测、运输、装卸、投放。 验收费用:验收专家到达预定水域放流所产生的租用车、验收专家费等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其他约定

***.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5其他:□无。□

 

甲方: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乙方:福清市尚榕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13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冠发国际新城 1号商住楼店2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林能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2606***96 联系方法:1335****73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分理处
账号:账号:9010212080010000008457


签订地点:漳州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