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大院提升改造工程

2019-06-28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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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XH[CS]2019003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大院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B0***402 业务用房施工 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大院提升改造工程 1 国内 1379800 1379800 按设计规格 按设计规格
合计: 137980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柒万玖仟捌佰元整(¥1379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甲乙双方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不合格工程不准交工。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成交方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首笔工程款达不到20万元不予支付)。在扣除工程保留金2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0%。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2 17 采购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
3 3 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说明: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以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为准)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交成交金额***%的履约保函(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履行完,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成交供应商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违约责任

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采购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全面接收工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乙方: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55号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2号7J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郎吉富
委托代理人:
林在民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5****189
联系方法:1598****218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台湾街支行
账号:账号:4035300***40009681


签订地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