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同安区西柯镇官浔社区污水管道纳入市政管建设项目(一期)一体式泵站

2019-06-28 0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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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吉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GT[GK]2018018-12017年同安区西柯镇官浔社区污水管道纳入市政管建设项目(一期)一体式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1 国内 1269980 1269980 华南泵业 HNPS 30.055.T.A.2SEL.W
合计: 1269980.00

3、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12699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官浔村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厦同政{2015}15号文)》,均为验收依据。 6.1.2、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品牌、型号进行验收。 6.1.3、整体验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后,由采购人、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针对中标项目的进行检验验收。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1.4、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6.1.5、采购人将保留权利对技术得分点和重大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虚假应标将追究责任。 6.1.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所有支付期次均需待财政资金到达采购人账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且人员、设备进场安装后,自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及相关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50%。
2 30 完成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自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及相关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0%。
3 15 设备移交、结算经财政审核支付至95%。
4 5 剩余的5%合同金额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全额无息退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0%履约保证金,于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保质期满且双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除不可抗力外,均不能无故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就差额部分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的100%。 10.2质保期限 质保期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1.5年,即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5年(42个月)免费质保,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我司免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因投标货物本身缺陷所导致故障的技术服务和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免费提供零部件的更换。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在1小时内响应且维修人员在2小时内到场,24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乙方在维修及维护期内提供代用设备或使设备可正常运转的措施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1、总价含税; 2、合同标的的包装费、运输费有乙方(供方)承担; 3、交货前的货物丢失、损坏及运输、安装过程中安全事务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及责任; 4、乙方逾期10天未提供货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书自送达至乙方时生效,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未合同总价的30%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乙方:厦门吉星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298号住所:厦门市杏林湾商务营运中心3号楼2302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吴峰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吴竹青
联系方法:7***868
联系方法:1340****083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集美区支行
账号:账号:935028010003326666


签订地点:厦门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28日